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双重职能,今天主要围绕执纪审查“24字”方针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方面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关于监察调查工作的理解和把握还不够准确和透彻,不敢在大家面前现丑;另一方面为避免类同,其他同志将专门就监察调查工作与大家交流。但是个人认为,执纪审查与监察调查也有诸多类同的地方,关于执纪审查工作“24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同样适用于监察调查工作。下面,我重点与大家交流两方面内容,一是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二是关于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如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要求。
一、目前执纪审查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事实不清。
表现在两方面,一类是对违纪事实审查核实清楚了,但报告中表述不清,没有将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采取的手段、被审查人的责任及造成的影响“六大要素”表述全面,造成违纪事实轮廓清晰、事实不清;另一类是审查中根本就没有核查清楚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情况,报告自然就无法表述清楚。
二是证据不够确凿充分。
实事求是地讲,我县近几年查办的违规违纪案件初次移送审理时,大多存在证据收集不到位、不全面、不系统,审查取证抓不住重点,关键证据缺乏,无关紧要的证据多等问题,导致违纪事实表述不清、定性不准。如有的经济类案件审查卷中,只有当事人的陈述,缺乏有关查账记录、票据复印件等要素,难以界定,要通过多次补证后才能达到要求。再比如不注意收集被审查人从重从轻情节的证据,而报告中却提出从重从轻意见,导致无法认定。
三是定性不准。
由于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够,钻研不透,特别是在学习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纪律规定时,停留在表面的学习和理解层面,仅仅只记住了哪条哪款规定的是什么内容,而没有对条款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导致定性不够精准。由于定性不准,处分依据引用自然就会用错,处理自然不会恰当。
四是程序不合法。
有的单位在执纪审查中,对案件的审查、处分是真实的,但对案件的初核、立案、审查措施的使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程序不合法。如立案决定书未及时向被审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还没有立案就采取查封帐户、暂扣资金等审查措施,未经审理程序就制发处分文书等等。
五是手续不完备。
案件的归档文书材料不齐全,有的从案件的初核到立案、审查报告、处分文件的下达等材料部分制作不规范;个
关于执纪审查工作 “二十四字”要求的理解和贯彻落实.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