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
18“
要
”
公文采用特定的格式,目的是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解决公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从而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确保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
,从
18
个方面规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这里结合实际工作,为大家梳理一下其中涉及的规范性问题。
1.
公文份号标注要规范。
份号即公文印制的顺序号,涉密公文标注份号有利于加强公文的管理,便于掌握公文的去向。按照《条例》规定,公文份号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涉密文件可标虚位,一般标四至六位,如果是两位数的文件共
20
号,则从
0001
号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
0020
号;如果是四位数的文件共
2012
号,则从
000001
号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
002012
号。
2.
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要规范。
高标密级或低标密级都会给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不便,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利于保密的原则,合理把握和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都要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例如:秘密
1
年、机密
3
年、绝密长期。
3.
紧急程度标注要规范。
这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公文的紧急程度要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注。不能将正常运行的公文随意标注为
“
急件
”
。现在有些部门上报的公文,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缓急程度标注过高,给上级领导机关增加了压力,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4.
发文机关标志要规范。
这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
文件
”
二字组成,此类文件是机关或部门的大头文件,一般是指上报或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文件头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号编在版头下方红线以下,一般用函类公文较多。要取消一些部门
“
发文机关名称加括号并标注文种
”
的文件标题格式,例如:
××××
厅(通知)、
××××
局(批复)等,统一采用发文机关全称加
“
文件
”
二字或者发文机关规范化简称形式,再根据文件内容确定使用的文种。
5.
发文字号标注要规范。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发文时,使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现在一些部门发文时常出现以下问题:有的是发文机关代字概括不准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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