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内控,规避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根据《XX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制度实施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策,包括而不限于: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第三方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投资建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投融资计划经营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目标,结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七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时,应重点关注投资风险分析与防范,同时兼顾项目的报酬率。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持有谨慎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纪检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警示报告,并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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