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产配置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是公司资产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限额以下资产的购置、保管、维修、报废、清查等工作;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价、折旧、年度盘点、报废核销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列为固定资产。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其购入价格加上由集团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账目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集团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可依法依规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见附表2),按程序报批,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列入年度预算内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程序由财务部门、综合事务部、申请部门的分管领导共同审批,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5000元至3万元(不含)由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核批后,由总经理批准;3万元及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3万元
【国资国企】集团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