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
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调研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日前,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课题组对全市派驻机构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指定管辖工作办法与党组决定处分规定衔接不够充分。根据案件指定管辖相关规定,指定管辖承办单位立案审查调查结束后,需将案件移送本级审理部门审理且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再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理。在实际操作中,派驻机构在处理移送的指定管辖案件时,对“是依据指定管辖承办单位的审理报告结论直接提请党组讨论和决定,还是依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经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把握不准。如,派驻机构审理组受理的指定某区纪委监委管辖的市商务委社区服务处原调研员李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指定管辖承办单位已将案件移送本级审理部门审理且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但由于对相关具体依据把握不准,审理组仍按照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经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统一审理(共计3次审理)后,才提请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
派驻机构与党组沟通处分初步建议的机制还需完善。按照相关规定,派驻机构开展内部审理后提出初步建议,应就党纪处分相关事项与党组充分沟通。实践中,相关规定并未具体明确沟通方式和沟通具体时限,目前派驻机构探索由主要负责人向党组书记和班子成员口头交流(通报)或向党组发函征求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但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于分歧意见上报及相关处理措施的机制并不完善,容易出现沟通时间过长、移送审理滞后等问题,影响审理和处分决定时效。如,派驻机构审理组受理的市投资促进研究中心赵某违纪案,经内部审理后向相关部门党组发函征求给予赵某党纪处分的初步建议,但在沟通中党组提出不同意见,反复沟通后才最终取得一致,直至移送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结束并报请党组决定处分已经耗时近4个月
【理论调研】派驻机构落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调研报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