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 热门资料 主题教育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docx

DOCX   9页   下载0   2024-11-20   浏览1   收藏0   点赞0   评分-   4065字   10积分
温馨提示:当前文档最多只能预览 2 页,若文档总页数超出了 2 页,请下载原文档以浏览全部内容。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docx 第1页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docx 第2页
剩余7页未读, 下载浏览全部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0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2年4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创建示范活动管理,深入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切实为基层减负,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统筹管理、合理设置、严格审批、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paidbegin##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市县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以及乡镇(街道)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第五条 创建示范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中央一级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审批。 第六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创建示范活动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
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下载提示

欢迎使用云库网,如遇下载问题,请点击此处查看解决办法!

如以上链接无法点击,您可以尝试在手机或电脑“浏览器”中输入本站网址yunko.cn,进入网站,本站即便不注册登录,一样可以下载,您下载的文档会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您的邮箱,请准确填写邮箱地址。

版权说明:云库网是一个资源分享及获取平台,大部分资料来源于用户上传或网络,版权归属于原作者。如您发现相关资料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