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规范集团系统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按照《XX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及S省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本部及全资、控股企业(下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S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薪酬策略,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和完善要素分配体制机制,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质量效益导向。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分类管理。集团公司调控企业工资总额,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集团公司制定XX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依法调控企业工资总额分配总体水平;对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工作进行指导;对企业工资总额及其他重大收入分配事项的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对全资及控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集团公司审核汇总企业预算后编制集团系统工资总额预算,上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对企业进行工资总额批复。
第七条 集团所属企业分为竞争类和功能类企业。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国资国企】集团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