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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支持
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精神,激发外贸主体发展活力,扶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努力保订单、稳预期,做好跨周期调节,推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积极培育引入大型外贸主体。
进一步在通关、税收、金融保险等方面提升服务质量,鼓励现有外贸企业加大产业投入,扩大本地
海关纳统比例
。积极引入大型外贸企业,对年度新增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现有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外贸促进平台建设。
发挥各类国家级外贸促进平台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认定一批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出口消费品加工区等外贸促进平台。鼓励做大做强主导产业链,完善配套支撑产业链,切实保障外贸产业
链供应链稳定
畅通。给予国家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给予省级贸易促进平台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培育外贸新
业态新模式
发展。
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
商方式
扩大外贸规模。对企业以跨境电商模式从事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跨境电
商独立站
,给予当年建设投入费用30%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对在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企业,所属市(地)政府(行署)可给予入驻平台费和宣传推广费不超过50%补贴。培育认定一批省级海外仓,给予省级海外仓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
微企业
提供一站式服务,给予服务企业15家(含)以上且进出口额3亿元(含)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年度50万元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和地产品出口。
鼓励煤炭、铁矿砂、铜矿砂、木材、化肥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年进口额1亿元(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我省地产品出口,对年地产品出口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
XXX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措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