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在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先后提出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并付诸实施,逐步完善,对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年至1949年)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创建新中国的28年,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纵观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税收政策形成和演进的历程,既有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下的旧税制的反抗,也有指导革命根据地红色政权新税制建设的实践;既有抗日战争时期合理负担的经验,也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税负失当的教训,从而在解放战争时期形成了比较适当的税收政策,最终为制定新中国的税收政策奠定了比较牢固的基础。
建党和大革命时期(1921年—1927年),中国共产党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第一,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通过干涉中国税制特别是关税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坚决反对军阀、土豪劣绅通过苛捐杂税剥削人民。第二,合理解决农村的土地和农民的租税负担问题。第三,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税制的初步主张,主要是废除厘金和其他额外征税;征收累进的所得税。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1937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红色政权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经济、财政和税收工作逐渐受到重视,税收政策也在革命根据地的红色政权的税制建设中得以体现:一方面,继续坚决主张取消一切旧政权的苛捐杂税;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以土地税和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为核心的新税制,并按照阶级确定税收负担(即劳动者低税负或者免税,剥削者高税负)。同时,主张通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某些“左倾”政策的影响,有些经济、税收政策也比较“左”,如地主的土地一律没收,富农和工商业者的税收负担偏重等。中共中央和中国工农红军到达陕北以后,为了发展抗日统一民族战线,迅速调整了对地主、富农和资本家的经济、税收政策。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1945年),由于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民党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及其军队的合法地位,在财政等方面也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但是,由于国民党政府拨付的军政费用和物资比较少,而且往往不能及时、足额到位,无法保证红色政权及其军队开支的需要。所以,红色政权必须继续制定自己的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另行开辟财源
税收发展专题党课讲稿:百年大党税收政策的演进与发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