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种类
主要分为任前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新提拔任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且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干部职工;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前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和教职工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提醒谈话,是指与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和教职工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任前谈话,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可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也可专题进行廉政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纪委书记参加,具体由学校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二)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与各处(室)、系(部)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纪委书记参加;与其他干部和教职工的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具体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三)提醒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
【制度办法】廉政谈话制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