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发表时间:
2022-11-17
党的二十大报告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将
“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
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
“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逻辑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也必须围绕这个奋斗目标去谋划。
1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逻辑
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表征。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世界文明发展的历史潮流和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
”
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之所以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是因为法治是规则之治、程序之治、权利之治,法治的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性、稳定性等内在特征是保障人民权利、凝聚改革共识、汇聚法治力量的重要基础。从逻辑关系上看,法治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只有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才能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
法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西方学者萨缪尔
·
亨廷顿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悖论性问题:
“
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产生秩序混乱的原因,不在于缺乏现代性,而在于为实现现代性所进行的努力。
”
简言之,亨廷顿认为,经济快速发展与政治社会稳定很难两全。几十年来,这个
“
现代化陷阱
”
被众多发展中国家反复验证。然而,西方世界惊讶地发现,中国并未坠入亨廷顿提出的
“
现代化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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