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局机关党委专责机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推动机关治理和人社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市直部门机关党委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局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是市人社局机关党建工作专责机构,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和局党组领导下,协助单位负责人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推动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相互促进。
第三条机关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人社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以上率下,发挥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增强机关党建生机活力和工作实效。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x
年。
第五条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
x
至
x
名,最多不超过
xx
名。机关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机关工委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
x
年。
机关党委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机关纪委,下同)。机关纪委书记可以专任,也可以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担任。
机关纪委在同级机关党委和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双重领
导下进行工作,接受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书记、副书记任免等事宜,应提前与机关工委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并经党组讨论决定后,报机关工委审批。
第六条机关党委书记由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应配备
x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再配备
x
名副书记。
新任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人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机关工委批准。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含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在任期内职务
变动,应征求机关工委的意见。
第七条机关党委委员出缺,根据工作要求需要增补的,可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并报机关工委备案。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含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出缺,应在
x
个月内配齐,并报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
机关党委工作规则(局机关).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