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鉴香港管理经验 发展福利慈善事业
香港创造了政府出资,以招标方式请非政府机构营运政府规划的社会福利项目的模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香港社会福利制度——政府与慈善界联盟的制度。
这种制度下的福利服务提供方式是以官民合作、官管民营为主。所谓官管民营,是指由政府负责政策和服务规划的制定,提供所需经费,以及进行服务监察,而具体服务项目的实施,包括计划、组织、人事、财务等,统统由承办的非政府机构承担。政府选择承办机构时,采取竞争性投标制度,即对于新增的福利服务单位,以竞争性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时更加注重服务质量,以养老服务为例,服务质量占评审分数的80%,价格与服务量占20%。
以慈善事业与福利事业深度融合为香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体特点的福利服务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香港经验之支持与监管
政府对非政府机构的资金支持。香港政府对社会福利方面的投入非常大。比如,2013-2014年度,香港政府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开支为556亿元(港币,下同),占政府经常开支预算的19.1%。除去社会保障服务,目前的社会福利服务约有三分之二的项目和经费由非政府机构推行。而非营利机构推行的项目中,除了非常少数的以外,经费都来源于政府。对非政府机构的资助,香港从2001年开始实行整笔拨款资助制度,目前接受政府资助的171家非政府机构中有165家机构以整笔拨款方式运作,它们所得的资助占政府对非政府机构资助总额的99%。
政府对非政府机构的政策支持。一是提供场地支持,帮助非政府机构降低日常运营开支。或者允许非政府机构以象征性的租金租用政府物业,或者以优惠租金租用房屋署辖下的公共屋邨的非住宅单位,或者以协议方式和象征性地价批地用于兴建福利服务设施。二是签发公开筹款许可证,设立卖旗日和奖券基金。三是提供租金、地租等津贴,与政府拨款资助互补不足。
政府对非政府机构服务表现的监察制度。服务表现监察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津贴及服务协议》、《服务质素标准》、《服务表现评估》。《津贴及服务协议》明确了社会福利署(提供资助)和非政府机构(营办服务)各自的角色、要求和责任。《服务质素标准》明确界定了管理和控制服务质素水平所需的程序和指引。《服务表现评估》就16项服务质素标准和津贴及服务协议内所订的服务表现要求进行评估,并要求对受资助的机构进行随机探访。
香港经验之法律和制度
关于慈善团体成立的规定。成立慈善团体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根据《社团条例
镜鉴香港管理经验 发展福利慈善事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