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和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单县,促进全县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县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环境突发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1.4.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1.4.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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