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
党委关于
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司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和监督,推动“咬耳扯袖”成为常态,通过对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行为演变成大问题,促进管理人员健康成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
条
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组发〔
2015
〕12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
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支部
、
部门、
全资
子公司
、控股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原则。
第五条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原则。
第六条
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实施对象
(一)
集团范围内
经营管理层、
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
、部门主管、子公司班子成员
。
(二)
其他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人员。
第八条
实施主体
(一)
集团公司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在日常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集团范围内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
(二)
对自来水公司管理人员需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由自来水公司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公司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于需进行
提醒、函询、诫勉
的,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应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提出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工作方案。提交党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应包括
拟实施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实施理由、实施方式、谈话人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
第十条
提醒
(一)
实施情形
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
1.
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2.
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考察、各类巡察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党组织建设等工作中,职工群众有意见,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3.
贯彻执行公司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的;在职能范围内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单位)不及时主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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