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科学管理。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技术,迅速控制事态扩大,消除危害后果。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设立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地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事故应对工作。
1.3.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做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救援装备,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1.4分类分级
1.4.1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根据我县实际,可能在我县行政县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一)火灾安全事故;
(二)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
(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六)公众集聚场所安全事故;
(七)交通运输安全事故;
(八)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九)急性中毒安全事故;
(十)重大自然灾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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