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是处置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的一种常见方式,重在核实有关情况,据以作出相应处理,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纪律意识。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关键环节工作处理不好,其实效常常打折扣。
适用情形把握不准。
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怎样界定“一般性违纪”“一般性职务违法”?实践中,有人将这两个概念与“轻微违纪”“轻微职务违法”和“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混为一谈,导致本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的,或者本该给予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的,进行了谈话函询;甚至把本该进行初步核实的,也进行了谈话函询。笔者认为界定这两个概念,第一,要充分体现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坚
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第二,要深入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政治生态实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被反映问题的性质,以及被反映人的工作、思想实际和廉洁方面的情况,包括以往其被反映的问题及处置情况等。第三,要辩证地认识、分析问题,科学权衡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损失等,对问题作出精准研判。
事前功课准备不足。
在谈话方面,突出的有三点:一是谈话人选择不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谈话函询”一章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
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但实践中很多情况都是委托下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谈话,忽视谈话人身份对谈话效果产生的影响。为保证谈话实效,若反映问题比较具体,在确定谈话人时,宜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来谈为首选。二是对被谈话人的情况了解不透。特别是对其家庭背景、性格特点、爱好、履职表现掌握不全面、不深入,对敷衍应付、漠然视之、不配合谈话的,找不到恰当的引导方法,发生冷场问题时,找不到话题用以解围。三是对与谈话主题相关的政
策法规掌握不够。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遇到谈话对象辩解,不能回答其提出的问题,特别是面对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在谈话对象提出异议时
经验材料:影响谈话函询实效的四种因素.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