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 事故危害范围跨越省级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大趋势的;
2. 超出省处置范围的;
3. 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 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 在全国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 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 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 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廊坊开发区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突然发生的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开发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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