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
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应当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 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的方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者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党纪处分决定应当以党组名义作出,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处级党员干部、盟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未能就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并将双方意见告知纪检监察工委。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旗县(市、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科级以下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旗县(市、区)纪委进行审理。未能就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旗县(市、区)纪委进行审理,并将双方意见告知纪委。
自治区、盟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涉及国家安全、上级交办等敏感特殊案件,报上级纪委批准后,可以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审理,由上级纪委审理。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特别是对自治区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处级、盟市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
【制度办法】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细则(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