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干部教育培训组织调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教育管理干部要求,避免和防止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中存在的重复培训、多头调训、长期不训和执行调训计划不严等问题,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精准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XX省关于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市县处级及党政领导干部,市属高校、市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市(州)、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组织调训是指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编制一段时期内(一般为五年)本级管理干部培训规划,并逐年编排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干部到指定教育培训机构参加脱产培训。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组织调训的责任主体,应分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调训。
市委组织部重点调训全市县处级干部,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市直单位处级干部,市直单位部分科级干部,市(州)直单位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干部和乡镇(街道)党委书记、部分市(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市(州)党委组织部重点调训本地区其他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党政正职以及市(州)直单位科级干部、县(市、区)直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干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重点调训乡镇(街道)和县(市、区)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及科员等。
第五条 组织调训分为点名调训和非点名调训。点名调训是指调训对象直接点名到人或点名到岗;非点名调训是指符合调训条件对象较多,可在符合条件的范围内选择确定。各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尽量采用点名调训方式组织调训。
第六条 点名调训是组织调训的重要形式,重点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根据省委及各单位党委(党组)要求应当参加相关培训的;
(二)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需要安排参加相关培训的;
(三)厅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五年内未参加累计三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的;
(四)提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前培训未达到《条例》规定的;
(五)根据巡视、巡察、考核、专项整治等反馈结果应当参加相关培训的;
(六)其他应当或需要安排参加相关学习、教育、培训的。
第七条 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信息库。根据培训规划和信息库,每年十一月底前将有关统计信息及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计划方案】市干部教育培训组织调训实施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