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煤矿复垦思考及对策建议
一、XXX煤矿基本现状
XXX省是个采煤大省,开采历史悠久,点多面广,大量的开采造成了严重的地质灾害以及环境破坏。全省各类矿区占用面积约3万平方公里,在己占用的矿区范围内,居民人口约615万人,采空区面积约6000平方千米。长期的采矿活动引起地面塌陷、地裂缝、山体滑坡、泥石流、土地沙化、退化、地下水疏干、水均衡破坏、环境污染等地质灾害。据了解,省内煤矿造成环境破坏重灾区主要在大同,朔州、忻州、太原、阳泉、晋城、长治、临汾几个煤炭开采的集中区。故XXX省重点治理煤矿对象中,优先考虑的是大同、平朔、西山、阳泉、霍州,汾西、潞安、晋城的煤炭生产集中所在区域,这些区域内,不仅次生地质灾害严重而集中,而且也是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重灾区。在这些区域内都有有大型矿山企业,他们的矿山环境保护意识强,环境治理工作基本纳入了生产计划,有资金计划。有组织机构,有科学措施,有可行办法,在不同程度上都取得了环境治理的成果和经验。是预期达到治理效果最快的地区。例如,
大同煤矿治理区面积210.9平方公里、平朔煤矿治理区面积6.87平方公里、轩岗煤矿治理区面积27.4平方公里,西山煤矿
治理区面积316.2平方公里、阳泉煤矿治理区面积201,44平方公里、潞安煤矿治理区面积271.25平方公里、汾西煤矿治理区面积416.15平方公里、晋城煤矿治理区面积129.0平方公里。
二、存在问题
(一)土地复垦领导机构不健全。
例如,晋城市北岩矿区的破坏土地属有和农村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行政领导有“纵、横”之别,没有建立起能够协调矿山和当地农民利益的专门土地复垦机构,加之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发动不够,土地复垦工作未能深入人心,土地复垦尚处于被动状态,给土地的全面整治带来了较大的难度。
(二)法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十地复垦规定》所提出的“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仅是原则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法规做保证,实施起来十分困难。1949年以来,我一直没有具体的法规来指导和规范土地复垦,政府对煤炭部门的要求也只是对土地破坏进行补偿的条文,而无具体复垦的法律依据,严重地影响了土地复垦工作的开展。
(三)缺少科学的复垦规划。
土地复垦工作是涉及到多部门的一项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必须有科学的长远规划做指导,否则,难免走弯路。然而,当前土地复垦只是出于对土地的需求和矿区安全生产而被动进行,处在一种自发的、盲目的阶段,缺乏科学的土地复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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