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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案】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docx

DOCX   13页   下载7   2024-10-23   浏览354   收藏17   点赞11   评分-   4569字   5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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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充分利用好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公租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上报及有关工作的函》( X 国土房管函〔2017〕1129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 XX 县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改善民生,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的战略部署,着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项制度,在有效解决符合政策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前提下,对确实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措施予以盘活和处置,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发挥应有效应。 二、基本原则 (一)及时盘活。 盘活是指房源的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只对用途作临时调整。在借鉴其他地区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现有准入标准及保障覆盖水平,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可能发生滞租,空置的政府投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报批后,可调整为以下用途,房源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使用。 1.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治理、扶贫搬迁、防灾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人才引进等临时过渡房或周转用房。   2.可整体出租给学校、医院、环卫、公交等企事业单位。 3.也可在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公开出租。 (二)有效处置。 处置是指通过停建、拆除、转让等形式,房源不再是公共租赁住房性质或房源灭失,不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且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不适宜继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报批后处置,不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 1.长期停建(未完成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没有需求的长期停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不再继续建设,另行规划合理处置;因资金、需求不足等因素尚未完成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含购买、长期租赁等)计划,可因地制宜缩减规模或停止执行。 2.不适宜继续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政府购买社会房源以及由政府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房、早期筹集的廉租住房等转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中,因存在安全隐患、已鉴定为危房等不适宜继续居住或因户型结构差、周边配套不全等原因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标准的房源,可不再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依法依规处置;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收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再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按照征收方案处置。 三、工作程序 在预留合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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