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七言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1章,206条原意精缩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保护民事合法权 调整维护秩序延 弘扬核心价值观 宪法为本民法诞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权 自然法人组织间 人身关系和财产 公平正义莫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人身权 财产以及其他款 依法保护各方面 任何不得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民事权 民事活动民生涵 法律地位均平等 权利义务同实践
第五条
民事主体活动前 遵循原则是自愿 独立思考做判断 变更终止协商谈
第六条
民事主体活动宽 遵循公平设权限 合理确定各方面 权利义务才实现
第七条
民事活动天天见 一切遵循诚信办 秉持诚实人人敬 恪守承诺正义观
第八条
民事主体在民间 民事活动有样板 不得违法任意行 公序良俗要规范
第九条
民事主体有权限 民事活动非无限 节约利用爱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前 依照法律是必然 没有规定按习惯 公序良俗莫违反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各规范 民事关系有繁简 特别规定要遵守 依法依规坚决办
第十二条
只要活动在国内 中国法律适用谁 法律另有规定外 依照执行莫违规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从生到死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存 权力义务有保障 互为条件社会稳
第十四条
社会所有自然人 民事权利都平均 不分性别和种族 一律平等无富贫
第十五条
出生死亡是何时 证明记载方可知 有效身份和户籍 证据证明为准期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之继承 保护胎儿接受赠 出生死体难求生 权利能力终止停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自然人 成年规定设标准 十八以上为成年 十八以下未成人
第十八条
成年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行为事 十六周岁有收入 视为完全民事身
第十九条
限行八至十八岁 法定代理要追认 纯获利益之行为 年龄智力相应对
第二十条
小孩不满十八岁 看护行为相应随 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依法陪
第二十一条
八岁以上未成年 自己行为不能辨 民事行为无能力 法定代理民事件
第二十二条
成人辨别无能力 需要法定来代理 独立实施纯获利 智力健康要相适
第二十三条
民事行为无能力 民事行为受限制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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