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根据《公司法》、《民法典》、《某某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委托,是指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办理有关事务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法定职权或按照有关会议纪要、决议,授权特定人员在授权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办理有关事务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
以下简称“公司”
)
。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工作流程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
1
)
。
第五条
除归口管理部门外,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制作授权委托书。
第六条
公司严格授权委托管理,建立授权委托管理台
账,按照“一事一
授权”原则办理授权委托。
第二章
授权委托
第七条
公司下列事项可以办理授权委托:
(
一
)
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公司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
(
包括各类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
(
二
)
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企业的股东
(
大
)
会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股东
(
大
)
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
(
三
)
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以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参
加诉讼或仲裁
;
(
四
)
工商登记授权委托,即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工商
登记注册、变更、解散等事宜
;
(
五
)
产
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
(
六
)
根据法规规定或工作需要,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任何部门、控股子公司或工作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办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务,但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有关事务的除外。
第九条
除专业性事务外,非公司正式员工不得作为受
托人。
前款所称专业性事务,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须由律师、审计师、评估师及其他必须具备专业资格
(
资质
)
人员办理的事务。
第三章
授权委托书办理
第十条
申请授权委托,应当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具备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
(
一
)
委托事项已经公司办公会议或董事会通过,并且在有关会议纪要或决议上有明确记载
;
(
二
)
委托事项已经法定代表人在请示批件等有关文件上批准
;
(
三
)
委托事项已经颁发人事任免
某某公司授权委托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