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省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 市残联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XX医保发〔2022〕9 号)及10月18日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范围
除参加职工医保外的XX区户籍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征缴范围;非XX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可选择户籍地参保,也可选择居住地参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2023 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
三、参保征缴时间
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
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三)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 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 350 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 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 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
【工作方案】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