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红黑名单及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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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切实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信用监管水平,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
和十九届历次
全会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应用、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有效助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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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红黑名单认定和应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开展红黑名单评价工作。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二)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领域红黑名单统一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审慎认定红黑名单。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加强监管。
(三)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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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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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信用办(县行政审批局、县人行)牵头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各个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应用、修复和退出等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各相关成员单位是具体落实的责任单位。
(一)县信用办
负责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指导归集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更新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建设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化系统,督促各有关单位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组织相关认定单位开展失信黑名单主体信用修复培训。
(二)各红黑名单认定单位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红黑名单”有关政策,制定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出台针对“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修复”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和职能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应用、修复和退出等工作,对其认定的“红黑名单”进行解
【实施方案】信用红黑名单及开展联合奖惩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