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
XX
年
1月30日
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同)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
XX
年到20
XX
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地自查。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开展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负责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成立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和成效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
【工作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