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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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政务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政务服务作为政府服务的核心,既是政府的基础职能,也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起点,更是政府使命价值的回归。[1]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是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支撑。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地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迅速发展,在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政府行为、推动政务公开、提高政府绩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政务环境的新期待,完善政务服务工作运行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向纵深发展已刻不容缓。
一、政务服务的基本内涵
对于政务服务的定义和内涵,目前国内尚没有统一认识。从行为角度看,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行为。[2]从过程角度看,政务服务是指在公民本位理念的指导下,以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目标,通过合理规范的协调运转,不断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3]概括而言,政务服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行为。
从理念上看,政务服务要求各级政府和官员必须树立“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的思想,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让渡,政府为人民服务是天职,人民利益至上,政府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从政府职能范围看,政务服务要求政府职能是有限的,主要是做市场和个人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的事情,即主要是提供维护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性的公共服务。维护性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财产权利和公民权利、保卫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这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石;社会性的公共服务主要是指完善社会福利体系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性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主要体现。从政府运行机制看,政府只能在法律和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和提供服务,要么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要么经过了一定的民主法定程序。从服务方式和手段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必须使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尽可能避免给居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方便、快捷、高效、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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