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范文(1)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持续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
即日起,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批准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事项,暂停受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批准事项,待明确主管部门后另行明确。办学内容变更事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办理。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大大压减数量,无证机构动态清零。
二、规范培训时间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段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办学内容既包括学科类又包括非学科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
三、规范师资力量
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四、规范办学内容
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义务段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五、规范营销行为
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篇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通知公告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