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正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鄂能化XX(以下简称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
形态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从严要求的
原则,
正
确把握“树
木”与 “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
前面,抓早
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
坚持
关心爱护党员干部,
促使党员干部干净于事、谨慎用权、廉洁从业、健康
成长。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
形态”
主
要采取约谈、提醒、函询和诫勉等四种
方式,注重经常性教育
监督,
让“咬耳
扯袖、
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
种形态
”的责任主体,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侧重于运用约谈、提醒;组织人事部门针对干部日常管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侧重于运用提醒、函询和诫勉;纪检检察机构在发挥好协调职能的同时,侧重于运用函询、诫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各级党组织。
第二章 约谈
第六条 约谈是指上级党组织督促下一级党组织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方式。
第七条 约谈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
(二)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的;
(三)落实XX《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的主体责任人是党组书记(党委书记,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或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约谈对象是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九条 约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上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或领导指示;
(二)了解所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情况,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听取约谈对象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履行“两个责任”情况的评价,分管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风险评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约谈对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条 约谈采取集体约谈、个别谈话的方式,不跨越管理层级,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必要时可及时开展约谈。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负责协助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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