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委厅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委厅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河北省省直机关目标绩效管理实施意见》(冀办字〔2015〕75号)和《关于加强省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按照围绕重点、目标引导,规范管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整体提升,公正评价、树立导向的原则,对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的职能绩效、党风廉政、个人勤政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范围: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以下统称个人)。
第四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委厅目标绩效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委厅绩效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处级干部分管,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章 绩效考评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分为单位绩效考评和个人绩效考评。
第六条
单位绩效考评包括职能绩效目标、机关建设目标、专项工作目标、民主评议、领导评价和加减分项。
职能绩效目标包括各单位承担的上级年度工作要点和重大决策部署等任务、委厅全年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各单位根据“三定”方案明确的岗位职责。
机关建设目标指各支部(总支)承担的年度机关建设目标任务,此目标由机关党委根据本年度省委、省政府对各部门提出的共性要求,结合省直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作风建设要求制定。
专项工作目标包括各单位承担的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专门工作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任务,以及委厅专项工作或委厅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
民主评议内容包括各单位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任务落实、绩效完成、政务公开及群众认可等方面的表现。
领导评价内容包括各单位的年度全部工作内容及其工作作风、精神状态等表现。
加分项包括:1.争取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的资金、政策、项目、改革试点等支持;2.单项工作进入全国先进行列或位次明显前移;3. 打造工作亮点,在全国会议或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作典型发言、经验介绍,先进性经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在全国转发或推广或在全国主流媒体宣传报道;4.开展对标创新,实现重点工作突破。在发挥职能作用上,率先提出、推行具有原创性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机制,在破解难题方面有重大突破,形成可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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