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
委
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各级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诫勉谈话是
县
纪委监
委
对党员
、干部
在履行“两个责任”,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且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时进行的一种警示教育。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
县党员、公职人员、村(社区)干部(统称党员、干部)。
第四条
诫勉谈话应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坚持关心爱护
党员、
干部,注重平时教育警醒,促进
党员、
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对党员
、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由
县
纪委监
委
承办
室
提出,经
县
纪委常委会议或
县
监
委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一)
县
纪委监
委
承办室
对相关问题线索调查或初核后,拟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的
,
填写《
ⅩX县
纪委监
委
诫勉谈话呈批表》,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
县
纪委常委会议或
县
监
委
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
县
纪委书记(
县
监
委主任
)审签。
(二)县纪委常委会议、县监
委
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进行诫勉谈话的,承办
室
制作《诫勉谈话决定书》,并送达诫勉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所在单位
。
诫勉谈话对象是县管干部的,
由县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以下简称案管室)抄送县委组织部。
第六条
对党员
、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根据谈话对象职级明确实施谈话的人员。
(一)对
正科级单位
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县纪委书记作为主谈人,
县
纪委监
委
承办
室
分管领导和
室主任
参加谈话并作好记录。
(二)
对其他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县纪委监
委
承办
室
分管领导作为主谈人,承办
室主任
参加谈话并作好记录。
(三)对其他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县纪委监
委
承办
室主任
作为主谈人,承办
室
另安排一名同志参加谈话并作好记录。
也可委托
诫勉谈话对象
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安排专人作好记录,谈话完毕后将相关表格、谈话记录交县纪
【纪检系统】县纪委监委诫勉谈话实施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