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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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利于民生、权责清晰、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区、镇(街道)、村(社区)、
户四级联动,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村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建设的农村集中供水、村级卫生站、村邮站、污水处理、乡道村道、公共照明、农田水利、环境卫生、公厕、垃圾屋、垃圾中转站、治安监控、绿化养护、文体设施、休闲场所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和资产移交登记,按以下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一)一般工程项目:单个农户受益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农户所有,由农户负责管护;多个农户共同受益的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负责管护。
(二)集中供水项目: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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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来水厂进行运行管护。
(三)污水处理设施:各镇(街道)、村(社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成试运行结束后,纳入整区污水处理PPP项目公司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
(四)乡道、村道:按上级政府及交通部门制定的现有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主体和职责。
(五)村级卫生站:村级卫生站房产权归村委会所有(只能作村级医疗卫生业务用房),医疗器械等设备归镇卫生院所有,房产及设备使用权均归属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负责管护。
(六)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管护责任由有关国有企业承担。
第五条 分级确定职责
(一)区直有关管理部门: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对全区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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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市公安局企沙工业区分局、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区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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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镇(街道)、村基础设施管护提供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集中供水、污水处理等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和监督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制定本镇(街道)对村和
【制度办法】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