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原则及目标
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部门协同参与、城乡居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继续实行政府资助、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征缴机制,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管理力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全省规定目标要求。
二、征缴对象
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对象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已参加异地医保或我市职工医保的不再参保),具体包括:
(一)我市城乡居民;
(二)外地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居民;
(三)我市普通高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四)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征缴标准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精神,2023年度全省筹资标准为96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贴610元/人。
特殊群体政府补贴办法:市财政对城乡居民特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缴费实行全额资助,城乡居民低保对象、脱贫户(不含稳定脱贫户)、监测对象财政资助为120元/人,独生子女、政策内双女结扎户财政补贴标准为140元/人,困境儿童、市残联认定重度残疾人员、市工会精准识别的城市困难下岗职工按低保人员予以财政补贴。
实行全额资助的特殊群体,由相关单位按人数及资助标准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市税务局指定账户,由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根据资助名单直接进行参保登记。
实行差额资助的特殊群体,所有缴费人先按照350元全额缴费,补助资金由相应单位按照人数及资金标准划转至特殊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保障新生儿参保权利,新生儿父母是否参保不作为新生儿参保的限制条件。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
【工作方案】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