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府规〔2021〕4 号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及其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五个
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1
年
2
月
18
日
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促进科学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行依法管理,按照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及增强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
结合的原则,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代表国家对
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直管企业、所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一
)
直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出资并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局
(
以下简称“区国资局”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
。
(二
)
所属企业是指直管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各级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
。
(三
)
参股企业是指由区政府、区国资局、直管企业或所属
企业持股比例在
50
以下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区国有企业,是指直管企业和所属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二)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坚持增强企业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
(五)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
第五条
区国资局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
)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拟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实施。
(二)指导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
(三)指导、监督区国有企业围绕区委区政府的战略,服务城市发展和保障民生,制定区国有企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考核标准,促进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四
)
负责区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
【国资国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