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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合法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
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社区自治管理相结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行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四)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行业管理信息平台;
(六)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性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辖区内物业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二)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公开各种事项和费用;
(三)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培训;
(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六)落实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物业管
XX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_87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