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
1.5.风险评估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对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应。我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6.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2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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