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型县域
医
共体
医
保基金打包付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一体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支付机制的杠杆作用,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患者的内生动力,
更好保障参
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省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操作规范手册(试行版)》《x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确定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省级试点城市的通知》《xx市高质量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意见》《xx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付费实施办法》《xx市市高质量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二条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
医
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筑牢保障底线。
第三条按照“总额付费、季度预拨、结余留用、合理超
支分担”的原则,健全
医
保部门与
医
共体间公开公平的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第四条着
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充分考虑
医
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机构定位和县域疾病谱分布等因素,发挥部门合办优势,多
措
并举,实现政策叠加效应,统筹推进“五医联动”改革。
第三章打包付费方式
第五条
医
保部门以县域内城乡居民基本
医保当年
筹资总额为基数,省级按规定扣除大病保险资金,剩余
医
保基金在周口市级预留10%的风险调剂金后,按
医
共体覆盖参保居民数量,全部打包拨付给
医
共体牵头医疗机构,用于购买医疗、健康服务,实行年初预算、季度预付、年终清算。当年预留的10%的风险调剂金在完成下一年度10%的预留后,按
医
共体覆盖参保居民数量,xx市返还后拨付至各
医
共体,每年度按时结清。
第六条
医
保基金总额付费由
医
保部门会同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织
医
保经办机构、
医
共体牵头医疗机构,按照
医
共体覆盖参保居民数量的总额确定。确定预算后,报市医疗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确定后的
医
保基金总额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因国家和
省政策
变动、疾病暴发等客观因素需调整的,应履行规定程序,以增强预算的刚性和约束力。年度总额测算工作应按国家规定时间完成。
第七条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
医
保经办机构每季度向
医
共体拨付
医
保基金时,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
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付费实施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