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本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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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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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办发〔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的区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区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区安全生产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社会共治,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城市运行和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和社会影响大的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工作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态考核。被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每季度通过信息化手段逐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年底自评。年终考核以自查自评为基础,被考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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