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建筑工程应急抢险预案(2020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8日
来源: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建筑工程应急抢险管理体系,提高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区建筑工程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公开透明,及时发布”原则。
1.4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建质〔2013〕4号),按照建筑工程突发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抢险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Ι级)。
1.一般抢险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抢险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2.较大抢险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抢险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本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3.重大抢险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抢险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的建筑工程事故;
(3)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建筑工程事故。
4.特别重大抢险事故(Ι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抢险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建筑工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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