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与调查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的区别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五章以专章形式强化对谈话函询的要求,将谈话函询的谈话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实践中,除谈话函询的谈话外,还有调查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廉政谈话等几类谈话
。注意把握谈话函询的谈话与其他谈话的区别,有利于发挥不同谈话的作用,更好地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
谈话函询与调查谈话如何区分
《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
这两处所指的谈话,与谈话函询的谈话不同,是一种调查取证手段。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可采取十五项措施,谈话是其中之一。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
强调了监督谈话和调查谈话两种谈话。谈话函询的谈话即为监察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督谈话,《规则》规定的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期间的谈话即为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调查谈话。
谈话函询的谈话与调查谈话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前者是指在监督过程中对可能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监督对象进行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一种形态;后者是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主要用于第二、三、四种形态。
二是目的不同。
前者定位重在打招呼提醒而非审查查证,后者定位重在获取证据,特别是在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期间,向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能够对突破案件起到关键作用。
三是谈话主体不同。
前者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进行,后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
四是适用对象不同。
前者适用被监督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后者适用被调查的党员或监察对象,其中包括被留置的人员。
五是要求不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的有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的规定,对调查谈话的场所、手续、出具文书、笔录等提出严格要求,但对监督谈话的地点和谈话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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