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青行动计划及措施
第一条
毕业学年大学生可在青落户
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国内(境)外高校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在青落户。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含毕业学年),可申请在所在院校的学生集体户落户;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可依次选择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亲属(指父母、配偶)家庭户和市人才集体户落户。
符合条件拟落户的大学生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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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网”或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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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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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学历汇”,进入学历学籍信息采集平合,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上传有关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确认。完成学籍信息确认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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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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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微信公众号,点击“先落户后就业”模块,选择“学历学位人才”,并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的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到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本市以外(含国境外)高校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根据公安落户办理指南,到相应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大学生在青落户后,可享受本市购房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人才公寓。
第二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
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派遣期内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及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就业或创业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分别按照本科毕业生500元/月,硕士研究生最高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最高1500元/月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
第三条
实施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
一次性安家费政策
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研究生、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研究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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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辖区内初次就业或创业,并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具有本市户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每人15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第四条
实施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就业补贴政策
对2018年及以后毕业的派遣期内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小微企业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4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第五条
实施青年见习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大学生、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周岁未就业或失业青年,可在全市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支付基本生活费,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见习基地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期满。其中,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
【工作计划】XX聚青行动计划及措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