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衡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所造成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等,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六)预案体系
本预案对各县市区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与衡水市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案或方案、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共同构成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各级预案配合发挥作用。
各县市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或在本部门应急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内容或制定或修订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工业园区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风险企业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或修订企业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
衡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