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江苏苏州“7·12”、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认识提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隐患消除。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
四、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县安委会指导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住建部门为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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