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
腐
体制机制,从严从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第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第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践行
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从严、
一
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六)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最高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
作出
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
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第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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