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如何行使好决定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
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
”
,其中,决定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行使好决定权,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
。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
“
地方组织法
”
)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行了充实与完善。根据该法,
“
重大事项
”
的范围从过去的
“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
扩充为
“
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
。尽管法律对决定权有明确规定,但从人大职权行使的现状来看,决定权的落实落地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存在重大事项内容难以把握,决
定决议形式化,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决定执行不彻底等问题。
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但是“重大事项”关系到地区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是一个因地区而异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对此进行实质性判断涉及价值选择,难以用固定标准衡量,这就容易造成各方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参差不齐,决定权行使不规范、不统一。二是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保障。目前,不少地方人##paidbegin##大出台了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意见,有的还要求建立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但各地这些制度的建立情况还比较不均衡,运行状况也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存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链不完善、不到位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有的地方人大在一些重大事项决定出台前热情较高,但决定作出后较少进行跟踪督办;有的地方在重大事项决定落实不力的情况下,缺乏有力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可能造成重大事项决定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
行使好决定权,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坚持全过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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