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快速、有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煤矿生产建设安全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
《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含伤亡情况未明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的原则,安全、快速、有序开展救援。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
煤矿事故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煤矿事故,分别在市级和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级、县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
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煤矿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属地党委、
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施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杜绝盲目施救;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聘请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科学施救;不断改进和完善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和手段。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相结合,加强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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