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
XX
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X
计投资字
〔
2019
〕
1792
号)、《
XX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
X
政发〔
2021
〕
2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
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
中
含基础
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应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建筑面积
(
包括地下建筑面积
)
为准。
(二)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按以下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1.XXX
新城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60
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200
元标准征收;
2.
潭
柘
寺镇、军庄镇、斋堂镇三个重点镇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20
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60
元标准征收;
3.XXX
新城和重点镇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60
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
100
元标准征收。
第四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0
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
(
馆
)
、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
(
污
)
水、废气、粉
(
烟
)
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廉租住房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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