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及《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
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
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新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