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关于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暂行
办法
为加强对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强化巡察成果运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辽宁省纪委监委关于巡视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及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巡视巡察整改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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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督主体和对象
第一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将督促巡察整改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列入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职责。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牵头抓总、综合协调、情况汇总;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整改日常监督的具体落实。
第二条 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对象是承担巡察整改任务、属于区纪委监委监督范围内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
日常监督内容
第三条 党委(党组)【含不是党委(党组)的单位,下同】履行巡察整改政治责任情况。是否把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列入重点任务,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是否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剖析是否深刻,反思、认领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是否把党的领导贯穿巡察整改全过程,推进整改的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重点工作推动是否有力。
第四条 巡察反馈问题及建议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具体部门;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确保条条都整改、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
第五条 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举报件处置办理情况。是否坚持依规依纪依法,逐一处置、优先办理、认真核查、按时办结、保证质量。
第六条 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立足根本和长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巩固和扩大巡察整改成果。
第七条 注重发现整改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是否存在履行“两个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和“过关心态”;是否存在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做表面文章,以出台制度代替整改,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是否存在线索处置不严肃不及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问题。
日常监督方式
第八条 建立跟踪了解机制。在巡察结束至集中整改结束(巡察反馈后2个月)期间,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全面了解掌握承担巡视整改任务单位推进整改工作的总
【纪检系统】区纪委监委关于巡察整改日常监督暂行办法.docx